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4 17:37:14浏览次数: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为使本“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便于课题承担人进行研究工作,保证重大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招标

第一条  本“基地”学术委员会每年310日前根据五年科研规划提出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经校社科处上报教育厅。由教育厅组织分析论证、修改补充,最后确定招标项目。

第二条  “基地”依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招标工作。

第三条  凡属普通高等学校教授,或由教授牵头组成的课题组,有法人担保,并具有完成招标项目能力者,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均可参加投标。投标者须保证在重大项目3年左右的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

第四条  投标者必须按招标课题投标,不得自行改动招标课题名称。投标者应实事求是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湖南省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即《投标书》),由法人担保单位(学校)盖章后,将原件交“基地”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五条  招标截止日期为每年525日。《湖南省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即《投标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超过截止日期者,"基地"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条  经“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中标者,须按有关要求开具驻所研究证明,并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基地”将上述学术委员会决议、聘任合同、驻所研究证明交由学校社科处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八条  教育厅对中标者情况进行审核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后,中标人须填写《开题报告书》,“基地”按《开题报告书》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重大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课题运作、人员配制与经费使用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基地”提交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科研成果摘要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向“基地”提出专门报告,由"基地"按程序报上有关部门批准。

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某种原因(如出国、患病、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

2、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结题时间,或提出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其它协议;

3、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否则“基地”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需按如下时间完成所驻所研究:

1、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6.5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5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

2、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

第十六条  基地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2、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两次以上没有按时上报课题进展情况;

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3、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4、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6、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第三章 成果验收

第十八条  重大科研项目完成后,需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根据项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至“基地”。项目的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论文类成果应在二类以上的刊物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应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研究咨询报告在3千字以内,另配3万字的主报告),著作类成果应以专著形式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条  重大科研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省红色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第一署名单位不是湖南省红色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二条  承担人须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基地”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并连同软盘报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未正式出版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由本“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鉴定办法遵照本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进行。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的成果的设计要求;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第二十五条  若项目鉴定未被通过,允许课题组在一定时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撤消其项目,并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研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间终结项目的,需提前三个月向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推迟结项,并规定推迟结项的期限。推迟结项项目在规定的推迟结项期限内仍未完成者,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和其它的优秀研究成果,“基地”将主动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建议采纳应用。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00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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