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基地的方针大计、评估本基地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每年根据国内红色旅游研究现状,探讨其发展趋势,以确定红色旅游研究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检查已进行的工作与本领域研究趋势的向背。
(二)每年对基地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基地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基地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基地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今后工作思路。
(三)审批基地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
(四)评估基地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第,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基地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基地拟举办的全国性及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召开后进行效果评估。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国内毛泽东思想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应尽可能地包括各高校、各有关研究机构、各个年龄层次的毛泽东思想研究的专家。
(一)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湘潭大学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基地主任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首任其他委员名单由基地主任提出,并经基地专家委员会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委员会主任聘任,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湘潭大学校长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人,协助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召集。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的属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