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专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本基地的整体学术水准与研究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基地学术上的重大问题,负责考核基地成员的学术水平,鉴定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基地正、副主任,基地内的专家若干人组成。基地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基地全体研究人员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基地正、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设计与确定研究课题(包括批准由研究人员主动提出和申请的课题);
(二)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学术水准能否胜任;
(三)对基地内研究人员(含课题组长)的成果进行考核,决定其奖惩与去留;
(四)对基地内研究人员职称的提升提出意见,在不超过学校下达的提升名额的情况下,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具有决定作用;
(五)确定由基地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学术研讨班的举办;
(六)确定基地内出国进修和参加国外及境外举行的学术会议的人员;
(七)考核基地所办刊物的学术水平,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包括调整刊物负责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以专家委员会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的方案即为通过。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指派委员会成员二人,负责基地日常的中外文图书资料订购及仪器设备选购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其间如有成员需作调整,则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办法产生。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必要修改,经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始得进行。
第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基地还将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上诸条职权中如有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则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批决定。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