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经费使用办法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4 17:33:04浏览次数: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基地”)的科学管理,全面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现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2007年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督查评分标准》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厅拨入的建设经费; 学校拨入的基地建设配套经费;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基地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条  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

第四条  基地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具体管理,单独建帐,由基地独立支配使用。基地负责人为该帐号财务负责人。基地所有经费支出须经基地主任批准,基地主任也可委托一名基地副主任分管基地经费使用。基地财务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持各项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

第五条  基地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拨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完成后,需向基地报送正式书面总结;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决算表报基地备查。结项后结余的课题研究经费分配办法由基地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
、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打印复印费、咨询费等。
 
    2
、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由基地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20%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用于图书资料采购、学术会议举办、基地设备装备、办公家具购置和科研办公用房装修等项支出,须列出支出细目报基地主任审批。

第七条  基地的其他经费(含基地工作人员的特殊津贴及奖励)由基地主任批准使用。学校对基地主任完成目标任务后的奖励不在基地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基地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使用上都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湘潭大学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对财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基地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

第九条  基地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要按规定登记入册,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基地委托财务处进行年度决算,并报送教育部社政司、教育厅、学校社科处和审计处,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基地。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00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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