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科研津贴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是指发表在有正式出版序列号的学术期刊上学术论文、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著、被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并具有正式采纳证明文件的咨询报告、在省级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与湘潭红色旅游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研究主题一致的影像制品。
第二条 “基地”设学术获奖奖励、学术论著奖励、学术论文特殊津贴和学术论文专项津贴、学术论文基本津贴和评估达标特别贡献奖。
第三条 津贴与奖励范围:
第一款 第一作者及第一署名单位、全部作者及全部署名单位明确署名为“湖南省红色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基地”)的独著或合著科研成果,格式为:“湖南省红色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款 科研成果的主题必须与“基地”的研究方向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科研成果主题与本“基地”研究方向是否一致的认定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执行,当科研成果的署名人或科研成果津贴与奖励的受益人对主任办公会议的认定结论有异议时,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认定,专家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津贴和奖励标的物均为含税现金,税金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津贴与奖励标准:
第一款 受聘于“基地”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者,按获奖级别和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其标准如下:省部级一等奖,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获三等以下等级奖励者,奖一千元。国家级奖励的奖励额度按省部级同等级奖励额度2:1的比例计算。
第二款 “基地”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术论著按其出版社等级和学术含量给予奖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一万元;非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三千元。
出版社的等级按“基地”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为准。该次会议认定的一级出版社有: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华书局。
学术论著的学术含量按“著、编著、主编”三个等级进行核定,以专著的奖励额度为基数,按5:3:1的比例计算奖金额。
第三款 “基地”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术论文,按发表刊物级别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
第一项 学术论文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理论性文章、建设性咨询报告和思想性影像制品。咨询报告级别视同为CSSCI论文。影像制品的级别视同为二类期刊来源学术论文。
第二项 凡在“基地”认定的一类、二类学术期刊(名单见附件一)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津贴从“基地”的“学术论文专项津贴”经费中支出。一类、二类期刊来源文章的津贴比例为3:1。但一类期刊来源单篇论文最高津贴不超过八千元,二类期刊来源单篇论文最高不超过六千元。
第三项 凡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津贴从“基地”的“学术论文基本津贴”经费中支出,单篇论文津贴标准根据“基地”“学术论文基本津贴”经费总额、《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和《2007年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督查评分标准》中所规定的“优秀(满分)” 级论文总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四款 经过三年建设,若“基地”通过教育部和湖南省组织的专家评估,升格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启动“评估达标特别贡献奖”。对三年内完成全部基本科研工作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分别给予三万元和二万元的“特别贡献奖”。
第五款 凡“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没有或超额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应减发或增发科研津贴。其标准为:研究人员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没有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按每少完成一篇论文从其所获科研津贴和奖励总额中扣减该篇津贴的50%核算,累计核发该研究人员当年的科研津贴和奖励总额;研究人员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超过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每多完成一篇,按该篇论文科研津贴的200%核算其津贴,累计核发当年的科研津贴。
第五条 凡“基地”聘请的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公开发表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其津贴和奖励额度均以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和核发。
第六条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年度完成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研成果总量超过《2007年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督查评分标准》中所规定的“优秀级(满分)”年度论文总量,该年度每计算单位科研成果的津贴和奖励额度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基本津贴和奖励额度。
第七条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合著的科研成果,“基地”按计算单位核发科研津贴与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合作人自己决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二种以上津贴或奖励的同一篇学术论文,不重复核算和发放科学津贴与奖励,按最高级别津贴和奖励予以核发津贴和奖励。
第九条 凡在“基地”出资协办或协理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科研津贴减半折算。
第十条 津贴和奖励的发放:
第一款 申领“基地”科研津贴和奖励相关人员,应在每个公历年度的12月20日前向基地办公室申报。申报时著作类科研成果提供原件两份,论文类科研成果提供论文完整复印件(论文全文复印、发表期刊的版权页、目录页和封面)两份和发表期刊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基地办公室主任核准予以登记。不提供原件或超过规定时间者,基地不予受理。
第二款 基地办公室科研秘书在受理截止日期起一周内把本基地的年度所有津贴和奖励清单整理好,报基地主任审核。
第三款 基地主任审核后的津贴和奖励清单应在基地内部公示,没有异议后,于每个公历年度的1月10日前发放本基地年度的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地”专家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认定的一类、二类学术期刊名录
(2007年5月20日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一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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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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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哲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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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政治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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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历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杂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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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求是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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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法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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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社会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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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中国管理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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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文学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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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文艺研究 |
中国艺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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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济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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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华文摘(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
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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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3000字以上) |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
二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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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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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旅游学刊 |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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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近代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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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当代语言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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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社会科学战线 |
吉林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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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史学理论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近代史、历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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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道德与文明 |
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伦理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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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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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世界宗教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世界宗教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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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学术月刊 |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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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哲学动态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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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共党史研究 |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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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国行政管理 |
中国行政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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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国高等教育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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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国法学 |
中国法学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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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光明日报(25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
光明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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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民日报(25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
人民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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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华文摘(摘要) |
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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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要) |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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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高校文科学报十大名刊 |
相应高校 |
附件二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科研津贴与奖励计算办法
(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基地”科研津贴与奖励的年度总额,根据“基地”年度实际可支配科研津贴与奖励总额实行动态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条 “基地”科研津贴与奖励年度总额由如下部分组成: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规定,按20%提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根据湘潭大学科研管理制度配备的基本科研编制数;根据重点研究基地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科研津贴;可用于发放科研津贴的“基地”其它收入。
第三条 “基地” 的学术获奖奖励、学术论著奖励、学术论文特殊津贴总额,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优秀(满分)” 级科研成果总量和《湘潭大学红色旅游基地科研津贴与奖励办法》之相关规定确定总额,按一个评估周期(三年)计算年度科研津贴与奖励总额。
第四条 “基地”的学术论文专项津贴和学术论文基本津贴总额,根据“基地”实际可支配科研津贴总额与本计算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的年度科研津贴与奖励总额之差确定。其中学术论文专项津贴占总额的20%,学术论文基本津贴占总额的80%。享受学术论文基本津贴的学术论文,每计算单位可领津贴额度,根据学术论文基本津贴总额和《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和《2007年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督查评分标准》中所规定的“优秀(满分)” 级科研成果总量确定。津贴总额不能超过“基地”可支配的学术论文基本津贴总额。
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二00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