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科研工作量考核条例
为了大力促进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基地)的科研工作,强化激励机制,促使全体研究人员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多出重大研究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适用于基地各个研究所。基地根据各研究人员驻所性质,区分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核定科研工作量。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反映进驻基地的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包括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学术著作、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等。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基础。
第四条 基地各研究所基本科研工作量的确定办法如下:
1、基地研究人员按其聘任性质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专职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每3年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独著)出版学术专著一本;兼职研究人员2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每3年必须以合作者的身份(或独著)出版学术专著一本。
2、各研究所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根据各研究所的在编人数、职称结构及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核定。
第五条 对合作成果,包括合作的论文、课题、专著和教材等,只对第一、二、三作者计算工作量。分摊办法为:第一作者按成果篇数的60%计算;第二作者按40%(无第三作者时),或30%(有第三作者时)计算;第三作者按10%计算。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按公历年度分年进行下达和考核。每年年初,由基地办公室根据各研究所驻所研究人员的情况,测定各研究所科研工作量,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下达。
第七条 每年度开始的前两周,基地负责人应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评估标准确定的督查评分标准,对上年度基地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折算办法,进行折算和汇总,以考核基地所聘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八条 基地根据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分别核算各研究所的定额工作量,超额工作量和未完成工作量。
第九条 科研津贴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和发放。享受科研津贴的范围、以及对重大科研成果和突出科研贡献的奖励办法,按《湖南省红色旅游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科研津贴与奖励制度》实施。
第十条 以上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基地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旅游研究基地
(湘潭大学红色旅游研究中心)
二OO七年五月二十日